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降低养殖效益的方法(降低畜禽养殖对环境污染的措施)

发布时间:2023-04-30 19:00:10分类:花卉种植

1. 降低畜禽养殖对环境污染的措施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

2. 如何降低畜禽排泄污染

养猪场污水处理污染源包括牲畜粪便、农药、化肥等。农药污水中,一是有机质、植物营养物及病原微生物含量高,二是农药、化肥含量高。致使大量农药、有机化肥随表土流入江、河、湖、库,随之流失的氮、磷、钾营养元素,未经养猪场污水处理系统处理的物质会使河川受到不同程度富营养化污染的危害,造成藻类以及其他生物异常繁殖,引起水体透明度和溶解氧的变化,从而致使水质恶化。

养猪场污水处理猪粪尿流程 :

猪粪尿排泄量因猪只体重、采食饲料质量及饲养方式不同有很大差异,猪只按营养标准喂饲结果,其粪便排泄量约为饲料采食量干种之51﹪;以一头体重为150到200公斤的猪为例,每天所排放的粪便量约为2公斤。猪粪尿处理方式,可分为粪尿混合处理及粪尿分离处理二大类:而各种养猪场污水处理方法,不外乎经过「固液分离」、「厌气处理」与「好气处理」三道养猪场污水处理程序:

(一)养猪场污水处理固液分离

养猪场污水处理固液分离主要系利用养猪场污水处理固液分离机将猪粪中固形物分离,降低养猪场污水处理中有机物,固体部分可经除臭、发酵后做堆肥;液体部分则经养猪场污水处理厌气发酵后,产生沼气及污泥饼再利用,剩余之液体则可供灌溉或排放。养猪场污水处理固液分离处理方式包括人工捡粪、刮粪式畜舍、猪粪分离床、固液分离机等。

(二)养猪场污水处理厌气处理

养猪场污水处理猪粪尿废水中有机物被微生物分解酸败腐化消耗氧气,因缺氧形成厌气状态,厌气菌种取得优势大量繁殖,有机物被分解形成甲烷(CH4)、二氧化碳(CO2)、硫化氢(H2S)、氨气(NH3)、水(H2O)等,养猪场污水处理设施包括厌气塘、厌气槽、厌气塔等。

(三)养猪场污水处理好气处理

亦即养猪场污水供氧处理,是将大量空气打入猪粪尿废水中,水中溶氧充足,好气菌种大量繁殖,有机物被微生物分解,因微生物在有氧状态下进行氧化分解效率高,有机物分解速度快,养猪场污水处理方式包括水车式供氧、曝气机供氧、生物旋转盘供氧等。

养猪场污水处理猪粪尿经大量水冲洗再固液分离后所剩之固体粪渣,大部分为未消化之饲料颗粒,如玉米粒、麸皮、豆渣皮等粗纤维,虽然肥料三要素氮、磷、钾等肥料成分相对较低,含水率75~85 %,但是为了减少养猪场污水处理环境污染,提高养猪场污水处理猪只饲养附加价值,降低畜牧饲养成本,提高农民养猪收益,猪粪尿的再利用是有其必要性的。而其有机肥原料再利用的方法有:

(一) 肥料

猪粪尿废水污泥经污泥脱水机脱水后,其所产生之污泥饼可经除臭、发酵、干燥后作成有机化肥回归农地。

(二)饲料

猪粪尿有机肥原料经过发酵处理消除病原体后,可以养殖鱼类、混入饲料中再喂饲动物,其做法就是利用饲养各种家畜家禽所产生的肥料,排放到鱼池之中,畜禽的粪尿排泄物可以当作鱼类的饲料。

(三)沼气之利用

1.有机肥原料燃料:猪粪尿厌气发酵产生之沼气,可供作燃料;7~8头猪所产生之粪尿发酵产生之沼气量,有机肥原料足可提供一个五、六口家庭生活所需之燃料。

2.有机肥原料动力:将化油器改换成进气管,有机肥原料沼气可取代汽油使用于抽水机,做灌溉机具的动力来源。

3.有机肥原料热源:可供做仔猪保温灯及保温垫热水之能源。

(四)有机肥原料培养藻类︰猪粪尿水发酵后之排放液中,可供培养绿藻、螺旋藻用,且可更进一步净化放流水。

(五)园艺栽培︰猪粪尿有机肥原料经废水处理后的剩余物──污泥饼掺入废纸浆后,制成「污泥花盆」,可供园艺界和农业界苗圃育苗使用。

3. 降低养殖池塘氨氮的措施是( )

亚硝酸盐富含氮肥,是藻类生长繁殖的基本营养元素。因此,加快水体藻类生长繁殖速度,能有效降低亚硝酸盐的浓度。

生产上是通过使用单细胞植物生长调节剂,光合作用催化剂,微量元素、硅肥等实现的,值得注意的是当水体亚硝酸盐偏高,说明氮肥是比较充足的,不要再使用氮肥,可以施加磷肥,达到“以磷促氮”的目的。

4. 降低畜禽养殖对环境污染的措施论文

谁该为汽车尾气污染买单治理汽车尾气不是整车厂商一家的责任。各级政府、零部件厂商、石油企业都应扮演好相应角色      2006年已经和我们挥手作别,在这一年,北京市以241个“蓝天”超额完成了环保任务。不过,换一个角度看,环保前景似乎并不乐观。2006年12月13日,在印度尼西亚召开的“更好的空气质量”大会上,公布了一份亚洲城市大气污染“黑名单”,北京位居榜首。不仅如此,报告还指出,亚洲每年有53.7万人死于空气污染,汽车尾气排放是主要污染源。一时间,中国大大小小的整车厂商再次成为矛头指向的焦点,各种议论、指责铺天盖地而来。难道环境恶化真是整车厂商惹的祸?      整车厂商:跳进黄河洗不清      随着汽车制造业分工的日益精细化,全球各汽车厂商基本上都与零部件厂商进行了拆分,开始采用全球采购模式。中国汽车工业虽然起步较晚,但也紧跟世界潮流,继承了这种分工模式。这样一来,中国的整车厂商更多扮演着组装者的角色,使用来自全球各地的零部件组装产品,而非我们所理解的真正生产者。   就像我们请裁缝做衣服一样,如果衣服洗了两次就缩水了,难道我们要怪罪裁缝的手艺不好么?自然,整车厂商也不应独自承担汽车尾气污染的罪责。然而,在大多数人眼中,汽车产品出自整车厂商,尾气污染问题也就必须由整车厂商负责。殊不知,随着中国汽车工业的快速发展,中国本土整车厂商已经越来越多地将自己的产品送出了国门。在接受欧美等发达国家严格的排放认证过程中,中国车并没有被人家赶回来。这说明什么?我们的整车厂商已经具备了一定的实力,可以制造出降低污染程度、符合国外排放标准的产品。既然如此,把所有污染责任推给整车厂商,真是让他们感觉比窦娥还“冤”。   当然,整车厂商也不能说没有一点责任。由于中国消费者目前对环保要求并不关注,中国政府的政策要求也并不强硬,整车厂商为降低成本、提高利润,自然是怎么省钱怎么来。这也就导致了整车厂商对环保方面的要求不高,其产品品质只能“达标”,难以“优秀”。      各级政府:经济发展和环境保护两头难      如果要排队论责任,各级政府难辞其咎。虽然中国各级政府都出台了相关政策,强调要加强环保,但大多数政策都是“雷声大雨点小”,缺少切实可行的具体措施。这样一来,汽车尾气的环保就成了一句口号——“喊的人多,做的人少”。其实,政府也想搞好环保,但其也有自己的苦衷。一方面,为加快经济发展速度,如果过多限制汽车消费,导致城市化水平无法快速提升,政府的政绩便很难体现;另一方面,近年来,汽车产业已成为国家的重要支柱产业,其产业链巨大,各级政府没有理由不支持其发展。   在这种情况下,政府面临着“管”与“保”的两难选择。所谓“管”,就是不断提高汽车的环保要求,通过技术壁垒淘汰技术能力较差的厂商。但是,与外国品牌相比,中国本土汽车厂商在技术实力方面并不占优势,一旦政策要求过于严格,很多企业都不得不关门歇业,民族汽车工业难免受到较大冲击。不得已,政府只能在环保方面让步,给予本土汽车厂商一定的“保”。但是,这同样会产生问题。去年,国家要求各地方政府取消“禁小”政策,以支持本土汽车工业发展,但有些地方政府以国产微型小汽车不符合地方环保标准为由,公开抵抗中央政策。如此一来,政府陷入进退两难。目前,虽然国家和地方各级政府出台了一些环保政策,但大多都是经过多方权衡后的结果,效果堪忧。      国产零部件:尚难达到更高环保要求      中国汽车产品尾气排放问题之所以一直以来没有得到较好解决,零部件制造商也有责任。奇瑞、吉利等一批新兴汽车厂商的崛起,标志着国内整车制造的整体水平已经有了较大提升,但与国际汽车大鳄相比,仍有明显差距。这种差距很大程度上体现在国内的零部件制造水平上。一位业内人士曾经慨叹:什么时候中国的零部件工业可以跻身国际水平,中国的整车产品也就真的可以在国际市场上扬眉吐气了。可以说,零部件行业在环保方面的发展前景,决定了中国汽车业在环保方面的发展速度。   不过,由于多年来中国汽车业一直“重整车、轻零件”,导致中国汽车零部件厂商的发展举步维艰。除少数国内厂商在技术含量较低的产品中占有一定优势外,市场份额大多被海外厂商所占据。因此,要想保护民族汽车工业,首先要保护汽车零部件工业。只有当我们本土的零部件厂商实力增强后,中国的整车厂商才能制造出高质量的产品,中国政府也才能毫无顾忌地提高环保政策要求。   中国零部件厂商的发展,离不开各级政府的重视和大力支持,更少不了整车厂商的帮助与合作。唯有如此,零部件制造商才有可能摆脱现有困境,全身心投入到环保技术研发中来。      燃油环节:油品质量是环保关键      随着2007年7月1日全国统一实行国Ⅲ排放标准的日子一天天临近,越来越多的人对油品质量能否全面达标投入了更多关注。国内汽油、柴油质量与国际水平相比差距较大,在使用过程中燃烧效率低、油耗大、动力性不高,这会影响尾气排放水平。相关调查显示,国内6%的汽车故障是油品问题直接引起的,50%是由燃油质量问题间接引发的。国际整车厂商在汽车研发阶段,会从全球各地采集油品进行试验。在进行全面试验之后,一些国外厂商对来自中国的油品表示失望。可以说,中国的油品质量不高是造成汽车尾气排放污染的重要原因。   我们的石油企业借口全球能源紧缺,持续抬高油价,一方面将负担转嫁给消费者,另一方面,却享受着政府的补贴。的确,我们的石油企业在“量”上已经走上国际大舞台,但在“质”上,却与国际标准相去甚远。如此一来,受伤的是环境,受害的是消费者。   燃油生产不达标,实施欧Ⅲ也好,欧Ⅳ也罢,都是枉谈。      杨 洋管理咨询顾问      汽车尾气对人体的危害   汽车尾气是空气污染的重要因素。汽车尾气中含有一氧化碳、氧化氮以及对人体产生不良影响的其他固体颗粒,尤其是含铅汽油,对人体的危害更大。   1943年,在美国加利福尼亚州的洛杉矶市,250万辆汽车每天燃烧掉1100吨汽油。汽油燃烧后产生的碳氢化合物等物质在太阳紫外光线照射下发生化学反应,形成浅蓝色烟雾,使大多市民患了眼红、头疼病。后来,人们称这种污染为光化学烟雾。1955年和1970年洛杉矶又两度发生光化学烟雾事件,前者有400多人因中毒、呼吸衰竭而死亡,后者使全市3/4的人患病。这就是在历史上被称为“世界八大公害”和 “20世纪十大环境公害”之一的洛杉矶光化学烟雾事件。也正是这些事件,使人们深刻认识到了汽车尾气的危害性。谁该为汽车尾气污染买单。

5. 降低畜禽养殖对环境污染的措施有

畜禽规模养殖污染防治条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

  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

  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

  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

  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预 防

  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

6. 降低畜禽养殖对环境污染的措施有哪些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防治畜禽养殖污染,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保护和改善环境,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促进畜牧业持续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 本条例适用于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养殖污染防治。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规模标准根据畜牧业发展状况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确定。牧区放牧养殖污染防治,不适用本条例。第三条 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应当统筹考虑保护环境与促进畜牧业发展的需要,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原则,实行统筹规划、合理布局、综合利用、激励引导。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的组织领导,采取有效措施,加大资金投入,扶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的指导和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畜禽养殖循环经济工作的组织协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本条例规定和各自职责,负责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相关工作。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本行政区域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第六条 从事畜禽养殖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活动,应当符合国家有关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并依法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科学技术研究和装备研发。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支持先进适用技术的推广,促进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水平的提高。第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有权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举报。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3]第二章 预 防第九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牧业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牧业发展规划应当统筹考虑环境承载能力以及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要求,合理布局,科学确定畜禽养殖的品种、规模、总量。第十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农牧主管部门编制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部门批准实施。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应当与畜牧业发展规划相衔接,统筹考虑畜禽养殖生产布局,明确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目标、任务、重点区域,明确污染治理重点设施建设,以及废弃物综合利用等污染防治措施。第十一条 禁止在下列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一)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风景名胜区;(二)自然保护区的核心区和缓冲区;(三)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集中区域;(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养殖区域。第十二条 新建、改建、扩建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符合畜牧业发展规划、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划,满足动物防疫条件,并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其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大型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管理目录,由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确定。环境影响评价的重点应当包括:畜禽养殖产生的废弃物种类和数量,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方案和措施,废弃物的消纳和处理情况以及向环境直接排放的情况,最终可能对水体、土壤等环境和人体健康产生的影响以及控制和减少影响的方案和措施等。第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根据养殖规模和污染防治需要,建设相应的畜禽粪便、污水与雨水分流设施,畜禽粪便、污水的贮存设施,粪污厌氧消化和堆沤、有机肥加工、制取沼气、沼渣沼液分离和输送、污水处理、畜禽尸体处理等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已经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代为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可以不自行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或者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的,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不得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自行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的,应当确保其正常运行。第十四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应当采取科学的饲养方式和废弃物处理工艺等有效措施,减少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量和向环境的排放量。[3]第三章 综合利用与治理第十五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粪肥还田、制取沼气、制造有机肥等方法,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第十六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采取种植和养殖相结合的方式消纳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促进畜禽粪便、污水等废弃物就地就近利用。第十七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沼气制取、有机肥生产等废弃物综合利用以及沼渣沼液输送和施用、沼气发电等相关配套设施建设。第十八条 将畜禽粪便、污水、沼渣、沼液等用作肥料的,应当与土地的消纳能力相适应,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可能引起传染病的微生物,防止污染环境和传播疫病。第十九条 从事畜禽养殖活动和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应当及时对畜禽粪便、畜禽尸体、污水等进行收集、贮存、清运,防止恶臭和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第二十条 向环境排放经过处理的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畜禽养殖废弃物未经处理,不得直接向环境排放。第二十一条 染疫畜禽以及染疫畜禽排泄物、染疫畜禽产品、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的畜禽尸体等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深埋、化制、焚烧等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处置。第二十二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应当定期将畜禽养殖品种、规模以及畜禽养殖废弃物的产生、排放和综合利用等情况,报县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情况抄送同级农牧主管部门。第二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依据职责对畜禽养殖污染防治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加强对畜禽养殖环境污染的监测。乡镇人民政府、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发现畜禽养殖环境污染行为的,应当及时制止和报告。第二十四条 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市、县人民政府应当制定综合整治方案,采取组织建设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有计划搬迁或者关闭畜禽养殖场所等措施,对畜禽养殖污染进行治理。第二十五条 因畜牧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调整以及划定禁止养殖区域,或者因对污染严重的畜禽养殖密集区域进行综合整治,确需关闭或者搬迁现有畜禽养殖场所,致使畜禽养殖者遭受经济损失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3]第四章 激励措施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采取示范奖励等措施,扶持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支持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进行标准化改造和污染防治设施建设与改造,鼓励分散饲养向集约饲养方式转变。第二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在组织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过程中,应当统筹安排,将规模化畜禽养殖用地纳入规划,落实养殖用地。国家鼓励利用废弃地和荒山、荒沟、荒丘、荒滩等未利用地开展规模化、标准化畜禽养殖。畜禽养殖用地按农用地管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生产设施用地和必要的污染防治等附属设施用地。第二十八条 建设和改造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可以按照国家规定申请包括污染治理贷款贴息补助在内的环境保护等相关资金支持。第二十九条 进行畜禽养殖污染防治,从事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有机肥产品生产经营等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活动的,享受国家规定的相关税收优惠政策。第三十条 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生产有机肥产品的,享受国家关于化肥运力安排等支持政策;购买使用有机肥产品的,享受不低于国家关于化肥的使用补贴等优惠政策。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用电执行农业用电价格。第三十一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自发自用、多余电量接入电网。电网企业应当依照法律和国家有关规定为沼气发电提供无歧视的电网接入服务,并全额收购其电网覆盖范围内符合并网技术标准的多余电量。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沼气发电的,依法享受国家规定的上网电价优惠政策。利用畜禽养殖废弃物制取沼气或进而制取天然气的,依法享受新能源优惠政策。第三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对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支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咨询费用给予补助。第三十三条 国家鼓励和支持对染疫畜禽、病死或者死因不明畜禽尸体进行集中无害化处理,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处理费用、养殖损失给予适当补助。第三十四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排放污染物符合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和总量控制指标,自愿与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签订进一步削减污染物排放量协议的,由县级人民政府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奖励,并优先列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排的环境保护和畜禽养殖发展相关财政资金扶持范围。第三十五条 畜禽养殖户自愿建设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设施、采取措施减少污染物排放的,可以依照本条例规定享受相关激励和扶持政策。[3]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农牧主管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履行职责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在禁止养殖区域内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拒不停止违法行为的,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建设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并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责令拆除或者关闭。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依法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而未进行的,由有权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补办手续;逾期不补办手续的,处5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建设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或者自行建设的配套设施不合格,也未委托他人对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综合利用和无害化处理,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即投入生产、使用,或者建设的污染防治配套设施未正常运行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生产或者使用,可以处10万元以下的罚款。第四十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采取治理措施消除污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将畜禽养殖废弃物用作肥料,超出土地消纳能力,造成环境污染的;(二)从事畜禽养殖活动或者畜禽养殖废弃物处理活动,未采取有效措施,导致畜禽养殖废弃物渗出、泄漏的。第四十一条 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不符合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或者总量控制指标,或者未经无害化处理直接向环境排放畜禽养殖废弃物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作出限期治理决定后,应当会同同级人民政府农牧等有关部门对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进行核查,并向社会公布核查结果。第四十二条 未按照规定对染疫畜禽和病害畜禽养殖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的,由动物卫生监督机构责令无害化处理,所需处理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承担,可以处3000元以下的罚款。[3]第六章 附 则第四十三条 畜禽养殖场、养殖小区的具体规模标准由省级人民政府确定,并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国务院农牧主管部门备案。第四十四条 本条例自2014年1月1日起施行。[3-4]

7. 如何减少畜牧场对环境的污染

猪场粪尿污水对生态环境的主要危害(1)污染猪场及其周边环境猪体内的微生物主要通过消化道排 出体外,猪粪尿是微生物的主要载体,如前所述,每克猪粪尿污水中 还含有大量大肠杆菌、肠球菌以及数量不等的寄生虫卵、活性较强的 沙门杆菌,这些有害病菌如果得不到妥善处理,不仅会污染猪场自身 环境,直接威胁本场猪群的健康生存,而且还会使猪场周边环境受到 威胁,导致疫病自由传播,甚至还会引发人畜共患传染病,严重危害 人体健康。

(2)污染空气猪粪尿中含有大量未被消化吸收的碳水化合物和 含氮化合物,碳水化合物可分解成甲烷、有机酸和醇类,含氮化合物 主要是蛋白质,在有氧条件下蛋白质最终被分解成硝酸盐类,在无氧 条

件下可分解成氨、乙烯醇、二甲基硫醚、硫化氢、甲胺、二甲胺等 恶臭气体。

刚排泄出的猪粪尿中含有NH3、H2S、胺等有害气体, 如果不能将其及时清除或清除后不能及时处理时,其臭味将成倍增 加,产生甲基硫醇、二甲基硫醚、甲硫醚、二甲胺及多种低级脂肪酸 等恶臭气体,加上高密度饲养猪只呼出的二氧化碳等,其臭味成分多 达160多种,这些有害气体不但给猪只的生长发育造成危害,还会危 及周围居民的健康,加剧空气污染。

(3)污染水源由于猪体内缺乏有效利用磷的植酸酶和对日粮中 的蛋白质利用有限,从而导致日粮中大部分氮和磷均以粪尿的形式排 出体外,大量研究资料表明,在猪的日粮中氮和磷的消化率分别为 75%-80%和20%~70%,沉积率分别为20%-50%和20%-60%, 如果不对粪便进行有效处理,则可导致一部分氮挥发到大气中,从而 使大气的氮含量增加,严重时可造成酸雨,危害农作物;其余大部分 则被氧化成硝酸盐渗人地下或随地表水一起流人江河,致使公共水系 的硝酸盐含量严重超标,从而造成更为广泛的水源污染。

猪粪尿中残 留的磷渗入地下或随地表水一起流人江河,可严重污染水质,导致江河、池塘中的藻类和浮游微生物大量殖生,并可产生多种有害物质, 进一步污染环境。我国是水资源和肥料资源都非常缺乏的国家,畜牧 场的粪便污水只要处理得当就可转化为宝贵的资源。

(1)污染土壤为了提高猪只生长速度通常在其饲料中添加大剂 量微量元素添加剂,这些微量元素添加剂经猪体消化吸收后其多余部 分以粪尿的形式被排出体外,然后被作为有机肥料播撒于农田、果 园、花圃,长此下去,将会导致土壤环境中磷、铜、锌及其他微量元 素的富集,从而对农作物、果树、花丼产生毒害作用,严重影响其生 长发育,导致减产、减收,甚至造成环境污染,成为一大公害。

(2)污染畜产品(猪肉及其制品)在养猪生产过程中,为了防 治猪群疾病,多在词料中添加抗生素等兽用药品,这些抗生素等兽用 药品在猪只体内经过血液循环和肾脏过滤后,多数可随尿液排出体 外,极少量被残留于猪体内。

随着药物的经常性使用,微生物的耐药 性增强,为了防治疾病,药物的用量被逐渐加大,从而导致在猪体内 残留增加,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导致畜产品(猪肉及其制品)受到污 染,食用污染的畜产品后人体受到一定程度的伤害。

环境污染的主要来源有:工业“三废”、农药、化肥、畜牧场废 弃物(粪尿、污水、臭气及其他废弃物)、交通废气、居民生活废弃 物(垃圾、生活污水、烟气、粪尿)。

这些污染物进人大气、水、土 壤造成污染,环境污染中的污染物在大气、水、土壤三种环境间不停 地循环,相互影响,同时三种环境都有一定的自净能力,不断使污染 物得以清除,但一旦超过其承受限度,必将造成大气、水和土壤等环 境的恶化,猪只处于这种环境,其健康和生产力就会受到直接或间接 的影响。

8. 如何降低养殖成本

注意的几个问题是,虽然你对它的喂养过程之中,如果发现其中有一些饵料,它们有着非常难以消化的外壳,你就必须要提前将它们碾碎,然后再投入到饲料之中喂给鲫鱼。这样做的原因,除了能够更好的帮助它进行消化之外,以防止它们的消化系统受到一定程度的危害,从而影响它们的生长发育之外;还可以增加它的滋味,让它变得更加的好吃,这样话就可以在很大程度上减少饲料的浪费,提高利用率,从而就可以降低养殖的成本了。除了这些方面之外,我们还需要保证的一点就是对于要喂养它的饲料,我们要仔细认真的检查,尽可能选取一些品质比较好的,如果说发现这些饲料已经有些腐败、甚至说发霉了,那么就千万不要再进行投喂了,否则的话就会影响鱼的内脏,甚至有可能让它们中毒,这样的话虽然说你可能在购买的时候节约了钱,但实际上因为饲料的利用率被极大的降低了,所以说你反而要花费更多的钱来购买饲料,因此无论你怎样选择饲料,都必须要做到的一点,就是尽可能的保证它的品质,同时还要注意的一点就是饲料的储存环境不要太过于潮湿。

为了能够让我们所选择的各种饲料在营养上可以做到相互的补充,我们需要做的就是将不同的饲料都进行粉碎,然后按照科学的比例将它们混合,如果说你的经济条件允许的话,那么还建议你将这些资料再做成颗粒状之后投喂。需要记住的一点就是投喂的时候不能够大量的投放。

这是因为如果说它的体内含有大量的食物的话,大量的食物在它们的肠道之中,就会有一部分食物不能接触到肠壁,这一部分饲料就无法进行有效的消化,经过科学的数据表明,如果你在投喂的时候选择的量比较合适,那么它吸收营养的效率可以达到35%,但是如果说你只知道大量的投喂的话不去管它的食量,那么它仅仅只能吸收18%的营养,所以说需要保证的一点就是关于投喂的次数和每一次投喂的数量,都需要进行科学合理的分配,这样才能够非常有效的节约饲养的成本,获得更高的收益。

在它的饲养过程中,想要降低饲养成本,在饲料的控制上是非常关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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